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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和补助的倾斜政策。公立中医医院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等项补贴,由本级政府承担;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由本级政府给予专项补助。鉴于中医机构基础薄弱、收入偏低、中药和特色中医诊疗技术收费低廉,收入水平与医疗机构发展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实际,要加大对公立中医医院财政投入和补助倾斜力度。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比例和补助资金数额,到“十二五”期末,财政补助水平要有明显提高。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和资金。对名师带高徒、县中医医院骨干和乡村中医人员培训、105所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50个国家重点专科,120个省级重点专科和5个国家级重点学科、20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25个省级重点学科、25个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50个省级中医药研究室以及乡镇、社区中医科室建设要确保资金投入。

  (五)完善补助机制。落实公立中医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具体补偿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比例和补助资金数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药饮片、中医院院内制剂加成率。通过适当增加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合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报销比例,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院内制剂、中医非药物疗法,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

  (六)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积极推进地产中药材的使用。充分利用省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政策,支持中药开发,凡我省开发的中药新产品、二次开发的名优中成药和部分疗效确切的院内中药制剂,要纳入合作医疗、省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目录。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标准上,将中医综合医院与同级西医综合医院等同对待。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完善中医药价格政策,建立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体系,适当调整特色突出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标准,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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