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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2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瘦肉精”监督管理,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监管纳入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原料药及生产单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生产前必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生产、供应、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严查销售流向,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药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莱克多巴胺的企业进行逐一清查,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以及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至3月产量、销售量、库存及销售流向(包括销售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等情况,努力使莱克多巴胺在源头得到有效控制。对含有“瘦肉精”的新产品生产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要求企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力争做到不留死角,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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