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类备案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来源及使用情况、兽药存放及使用情况、动物入出栏情况等,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出口肉类备案企业的,坚决取消备案资格。对出口肉类备案企业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原料来源情况、原料及产品检测情况,存在安全隐患企业,依法暂停其肉类出口,并责令整改,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肉类出口。加大对出口猪肉、牛肉“瘦肉精”抽样检验力度,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养殖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生产的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认真落实“瘦肉精”补充监控计划,采集备案养殖场饲料样品及原料来源,对备案养殖场的肉类样品开展“瘦肉精”残留监测,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充分利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出口肉类备案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及时记录不良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出口肉类备案养殖示范区建设活动,2011年年底前完成在宾县、青冈县的试点活动。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整治阶段(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各地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省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本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按照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瘦肉精”各环节的监管职责,落实具体措施。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