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职责任务
各部门接到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情况告知函后,应按照预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具体包括:
(1)省森警总队:按照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命令,根据有关规定调动部队组织扑救。
(2)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省军区:根据增援请求,协调派遣解放军和民兵参加扑救工作。
(4)省财政厅:落实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资金,及时支付省级扑救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火灾发生地的扑救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5)省交通运输厅:协助森林防火部门制发扑火车辆路桥免费通行证,通知路桥收费站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
(6)哈尔滨铁路局:落实铁路运输车皮计划,确保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输。
(7)省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
(8)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9)省民政厅:协助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0)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1)省委宣传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协调组建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新闻报道的协调组织工作。
(12)省广电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无偿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扑火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3)省民航局、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民航黑龙江空管分局:协调航空护林飞机飞行安全、油料保障和调用工作。
(14)省通信管理局:协调保障与扑火救灾工作相关的应急通信工作。
(15)省纪委、监察厅:牵头组织对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责任问题的调查及追究。
(16)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工作。
(17)省外办:负责牵头处理边境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引起的涉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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