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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执法权限及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进行建设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基础设施、路灯等进行建设和管理,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破损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供热事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城市供热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排水设施,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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