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法权限及职责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进行建设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基础设施、路灯等进行建设和管理,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破损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供热事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城市供热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排水设施,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