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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核准登记的家庭按照登记年度先后顺序进行轮候,领取配售通知书;条件相同的,通过抽签配售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接到配售通知书的家庭可以选择购房或者进入下一次轮候。选择购房的,应当在选定住房后签名确认选房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选择轮候的,只有一次轮候机会。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申请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用于记载申请、审核、轮候、购买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申请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在其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四章 价格和出售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通过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公布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确定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核准购买的面积标准为:家庭成员1人的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满3人的不超过6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核准购买的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核准登记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与核准购买的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不超过核准购买的面积标准的,执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购买面积超过核准购买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购买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价款。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核准登记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校对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及相关凭证,并在权属证书中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来源、购买价格、核准购买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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