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扶持出口大户发展措施的通知
(汕府办〔2011〕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扶持出口大户发展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汕头市扶持出口大户发展措施
为加快转型升级,强化特区意识,发挥特区优势,擦亮特区牌子,做大企业堆头,充分发挥出口大户(指上年度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和当年于上半年或全年出口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对汕头外经贸发展的推动作用,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在国内外热门国际性展会摊位分配上对出口大户倾斜,符合广交会条件的出口大户确保摊位分配。
二、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对出口大户利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给予贴息60%(连续三年)。
三、推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在退税计划内,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手续齐备的A、B类自营出口大户,优先给予办理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对贸易型出口大户的供货企业,每年函调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四、为获得A类、AA类管理类别的出口大户企业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适用较低查验率等通关便利措施;推进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为出口大户企业实施差别化作业的通关管理模式。
五、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品出口大户推荐实施一类企业检验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大户进出口货物推荐实施“直通放行”和“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推荐帮促质量管理水平高的出口大户企业生产的高质量产品获得“出口免验”资格,享受出口免予检验的待遇。
六、构建符合世贸规则的出口信贷体系,帮助出口大户解决资金缺乏问题;强化金融服务、加强支撑体系、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和鼓励出口大户上市融资;对出口大户优先实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推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