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食药监〔201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46号),切实履行餐饮服务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6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是市政府规章规定的一项基本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餐饮服务摊贩的备案管理,关系到规范餐饮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的重要意义,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切实抓好《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通过宣传资料、宣传海报、宣传专栏及利用当地媒体等广泛宣传备案管理办法,使消费者尽可能知晓,使管理相对人尽快掌握,为开展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区县(自治县)分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食安办汇报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主动向卫生、市政、工商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餐饮服务摊贩监管的协调联系机制,做好监管工作的信息沟通和衔接,为备案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各区县(自治县)分局要严格掌握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对不属于餐饮服务摊贩定义范围内的食品摊贩,要告知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对不具备备案要求或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的,要告知其备案要求或者需补正的资料。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后,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督,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对出现备案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要坚决撤销备案,并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四、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凭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备案申请书、审核文书由各区县(自治县)分局按市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请各地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局食监处报告本辖区餐饮服务摊贩数,以便市局统一印制备案凭证。对贯彻执行《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好的做法,请及时报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王大安、杨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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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