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摊贩的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餐饮服务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餐饮服务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餐饮服务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餐饮服务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公布须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及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审批发放、占道行为的监管、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取缔未经许可的游摊、游贩;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摊贩的备案管理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餐饮服务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摊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餐饮服务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章 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设置
第七条 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还应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和幼儿园门口50米内不得设置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
第八条 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应设置标志牌,公示场所区域、开闭市时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设置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统一的经营设施。
第九条 鼓励餐饮服务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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