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临时占道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占道经营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后,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服务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集中交易市场内设摊或者临时占道设摊从事餐饮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0日起施行。
档案号
备案号
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申请书
申 请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的括弧中注明具体内容。
4.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5.申请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食药监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