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标准遵从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性质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不重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条 ,涉及《
旅行社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
五十一条实施自由裁量标准时,对违法收入10万元以下的,应充分考虑其减轻情节。结合案例指导实行本裁量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在重庆市范围内旅游行政处罚中适用。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节 《旅行社条例》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裁量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含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