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启用陕西省“镇超工程”标识的通知
(陕商发〔2011〕287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承办企业:
为了推进“镇超工程”的实施,切实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陕西省“镇超工程”标识(以下简称“标识”)。为规范“镇超工程”标识的使用,充分发挥标识在推进“镇超工程”中的作用,省商务厅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镇超工程”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含义
图案轮廓为“勤劳的双手”,用绿色填充;图案中部“ S ”代表陕西,用红色填充。图案整体象征用富有生命力的双手托起红红火火的陕西农村市场。整体寓意:陕西省“镇超工程”。
二、标识的使用范围
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经授权,下列载体上可以使用标识:
标识牌;调查表、统计表、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会标;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网页;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出版物及宣传品等。
三、标识牌的内容
“镇超工程”标识牌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镇超工程”标识;
2、“镇超工程”标准化超市名称;
3、标准化超市编号(各超市编号唯一且能反映建设年代);
标识牌的尺寸可根据实际确定,但其中标识部分(应在标识牌左侧)面积应占到标识牌面积的1/6左右,且牌面比例协调、大方,不应出现其他各种和“镇超工程”不一致的广告内容。
四、标识牌的使用
“镇超工程”标识牌分标准化超市标识牌和配送中心标识牌两种,分别在“镇超工程”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超市或配送中心使用,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原则上应挂在入口处)。
五、标识使用的管理
“镇超工程”标识使用由省商务厅负责管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需要使用标识,或对标识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省商务厅批准。
六、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