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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粤府〔201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极端天气和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频发,防治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国发〔2011〕20号文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抓好汛期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发〔2011〕20号文要求,以县为单位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对重大隐患点要组织详细勘查,逐点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要建立隐患点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隐患点的经常性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清除灾害隐患。

  三、进一步提高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水平。加快完善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加快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进一步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科学防灾避灾意识,切实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避险和自救能力。

  四、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程。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威胁10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搬迁避让与勘查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本地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与治理工程,加快实施搬迁避让,科学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要积极探索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整治、矿山恢复治理、土地整理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模式,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有效防范和应对灾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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