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扎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基层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装备和救灾物资储备。要认真研判现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确保应急工作流程严密、有效,确保有能力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对于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综合协调和部门联动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统筹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通过年度计划、重点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各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应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制度,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强化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等灾害发生。
七、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制,不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考核制度,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到位。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教育、卫生、气象、旅游、安全监管、电力、铁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制订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和科学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程资金投入机制,切实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