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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有力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全省经济发达地区(参照省财政补助范围执行,下同),其他各地级市市辖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当地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其余地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力争到2012年达到97%。积极创造条件,多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珠江三角洲地区2012年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60%以上。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地区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普通高校要落实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有关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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