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组织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合实验室考评工作;
3.负责聘任联合实验室和国外合作伙伴、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联合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联合实验室的人员安排;
5.解决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建与立项条件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也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联合实验室承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联合实验室只要设在河南,参与河南经济建设,都可以申报。
第九条 申请建设联合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有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已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了实质性国际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申请建设单位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联合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原则上是已运行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能满足联合研究的要求。
第四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建设指南,编制并下达年度联合实验室发展计划。
1.申报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