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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我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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