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广西2011年“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桂商运发[2011]18号)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构建稳定的“南菜北运”流通渠道,保障北方冬季蔬菜市场供应,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基础上,将广西、云南列入开展“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86号)精神,现就2011年“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内容
(一)申报范围
1.广西产地集配中心建设;
2.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建设(建设地点为长江以北主销区城市批发市场);
3.产销商流链条建设(含主销地零售终端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4.农产品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
5.广西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6.经批准的与“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的其他项目。
(二)建设内容
1.广西产地集配中心建设内容:
(1)交易、展示、集散厅棚和加工、配送车间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2)农产品预选、分级、包装、配送、保鲜、冷藏运输的配置;
(3)冷库等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容量为3000吨以上;
(4)检验检测设施设备。
2.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建设内容:
(1)交易、展示、集散厅棚和加工、配送车间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农产品预选、分级、包装、配送、保鲜、冷藏运输的配置;
(3)冷库等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容量为2000吨以上;
(4)检验检测设施设备。
3.产销商流链条建设内容:
(1)从产地到销地的冷链系统,包括周转冷库、冷藏车、冷柜等;
(2)设立零售终端广西果菜经营专柜或专区;
(3)检验检测设备。
4. 农产品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内容:
(1)农产品可追溯服务平台政府管理端系统建设;
(2)农产品可追溯服务平台企业端系统建设。承建对象为参与广西产地集配中心、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和产销商流链条建设的项目承办企业。企业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①企业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所需的信息网络和设施设备;
②企业电子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和完善;
③企业电子结算、电子台帐等流通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3)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统一部署需建设的其他项目内容。
5.广西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内容:
(1)广西农产品市场监测服务平台建设;
(2)广西农产品信息采集站点建设;
(3)广西农产品指数编制;
(4)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统一部署需建设的其他项目内容。
二、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重点
1.支持建设产地集配中心、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和零售终端等流通基础设施。支持配送农产品分拣、分级、包装、配送等农产品加工设施以及检验检测设备,支持贯彻商务部发布的农产品流通标准。
2.支持建设预冷设施、冷库仓储设施、冷藏保鲜设施以及低温配送中心,支持配备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及相关配套设施,降低流通损耗,促进有条件的地方整合海路、公路、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发展多式联运,提升物流管理水平。
3.支持企业开发建设和完善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系统、电子交易平台等。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探索推广运用农产品信息卡,推进农产品流通全过程信息化和可追溯。
4.支持地方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配备农产品产销信息采集设备,支持信息采集智能化和信息发布多元化,形成以信息为导向的生产和流通模式。
(二)支持方式
对列入试点的项目,采取贴息、财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试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对市县财政有资金配套承诺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支持;对成效显著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对没有达到试点要求的项目,取消财政支持,并予调整;对已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三)支持标准
1.对投资规模大、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年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2.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1)产地集配中心的交易、展示、集散厅棚和加工、配送区(车间)等流通基础设施及冷库等仓储设施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预选、分级、包装、配送、保鲜和冷藏运输设施设备配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2)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冷库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展示交易厅及配送经营场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拣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商流链条冷链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由财政全额资助;农产品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80%予以支持,最高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3.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1)产地集配中心信息管理、电子结算和流通可追溯管理系统建设分别按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检测设备配置按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但分别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80%。
(2)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信息管理系统和流通可追溯管理系统分别按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但分别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80%。
(3)商流链条建设零售经营专柜、专区或门店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单个企业不得超过10个和实际投资额的80%;信息管理系统按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检测检验设备按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但分别不得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80%。
三、项目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一)产地集配中心、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和产销商流链条建设
1.产地农产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以鲜活农产品产销为主要业务,果菜年销售量5万吨以上,在广西自有或合作拥有10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在销地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点。
2.销地农产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经销广西果菜1.5万吨以上,在外调主产区建有采购点,与产地农产品经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销地自有或合作拥有稳定的零售终端。
3.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注册。有80个社员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二)农产品流通可追溯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信息化服务技术支撑单位资质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具有三年以上相应行业研究背景及软件开发、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2.数据采集单位资质条件。
(1)产地集配中心:列入试点的集配中心;
(2)产地运销企业:果菜年交易量在5000吨以上;
(3)产地批发市场:果菜年交易量在8万吨以上;
(4)销地批发市场经销商:经销广西果菜年交易量在10万吨以上;
(5)销地批发市场经销商:经销广西果菜年交易量在5000万吨以上;
(6)大型超市:注册资本500万以上,拥有不低于50个连锁门店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并设有专门的鲜活农产品销售专柜。
(三)优先安排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参与试点
对2011年的试点项目,优先支持有意愿、有能力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稳定的企业,优先支持具有农产品种植保险或采取最低收购保护价等求助机制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平面规划图;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6.产销双方长期采购、供货和投资合作合同等复印件(重点提供与长江以北地区签订的产销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项目自有(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2010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9.承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农产品调运、收储等各项应急保障相关工作的承诺书。
10.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
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按顺序以A4纸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二)申报程序
1. 广西区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商务、财政部门申报。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后,对达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联合出具推荐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请各市严格按申报范围及项目控制数(申报数不得超过控制数)组织项目申报(见附件2)。
广西区外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由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向广西区商务厅推荐。每个省(市、区)每类项目的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
2.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属招标项目的按招标结果确定。经评审核定和招标确定后,确定试点企业和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项目安排意见报商务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3. 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的项目申报材料,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项目推荐意见文件、企业申报材料等(含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3份(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商务厅 何水荣:0771-5323069,5321729;自治区财政厅 莫承明:0771-5331679)。逾期、材料不全的,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