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财政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予以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供销总社,共同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中央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属企业项目直接拨款,对区县(自治县)项目将资金预算下达区县,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在项目实施完工前,财政将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验收后拨付尾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手续。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当年投资工作量。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总社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另作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总社对市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财政局要做好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总社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