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方式和步骤
按照国法〔2011〕38号文件“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和清理工作总体要求,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具体组织方式是:
1、省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协助省、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2、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做好有关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郑州市、洛阳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本市有关规章的清理工作。
3、省政府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清理;各市、县(区)政府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清理。
4、省、市、县(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组织清理。
5、全省的清理工作务必在10月1日前完成。需要废止、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程序。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汇总本市及所属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并按照所附统计表(见附表)进行填写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汇总本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并按照所附统计表(见附表)进行填写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全省清理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四、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为了加强对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向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承担清理工作任务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牵头,对清理工作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抽出业务工作骨干,组织专门清理班子,集中力量和时间,确保清理任务按时完成。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务使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切实成效。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清理工作情况。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按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