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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体制,不断增强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能力,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财预〔2010〕443号),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目标

  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切实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民生计划和民生政策的财力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建立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自治区级财政负责帮助市县财政提高其财政保障能力,设区的市本级财政负责帮助市辖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二)综合保障。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各类资金,形成覆盖广泛、各有侧重的转移支付保障体系。各设区的市、县要强化自我约束,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身财政收入和自治区补助的各项资金,集中力量做好基本财力保障工作。

  (三)激励和约束。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工作实绩,给予不同层次、不同导向的奖励,并通过监督检查、对比分析、预算信息公开、奖惩结合等多种手段,强化制度约束,提高市县级财政理财的规范程度和为民意识。

  (四)动态调整。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市县级财政保障水平,建立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的动态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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