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保障标准根据基本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筹资责任、支出标准以及与财政支出相关的保障对象和支出成本差异,综合考虑各市县财力状况后予以确定。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核定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公布其基本财力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二)弥补市县基本财力缺口。
1.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计算出的各市县的基本财力保障支出需求,通过对比各市县自身的财政收入、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内容,将需求额超过现有财力水平的市县,作为基本财力保障缺口市县。
2.对于基本财力缺口市县,自治区级财政采取缺口定向补助和上下联动的方式予以弥补。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努力发展市县域经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要深化财政管理改革,严格控制和精简财政供养人员,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落实“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目标。自治区级财政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充实市县级财政能力,帮助其弥补基本财力缺口。同时,自治区级财政应当加强对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预算,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对于市辖区财政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设区的市本级财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帮助其弥补基本财力缺口。
(三)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1.对于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市县,凡是其通过自身努力积极主动弥补缺口的,自治区级财政给予工作绩效奖励、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民生支出增长奖励等激励性措施。对于不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市县,自治区级财政通过给予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和民生支出增长奖励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其在保障范围和标准之上,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投入力度。对于设区的市本级财政帮助市辖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或者提高财政保障水平的,自治区级财政对设区的市本级财政实施财力下移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