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金融服务。一是建立银行信贷支持机制。充分利用政企银平台,做好金融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双向推介合作和交流互动,通过实施项目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授信额度,实行利率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二是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引导民间资本和企业资金进入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鼓励社会各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节能服务事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创新运作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升综合实力,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大型用能单位、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按照做精、做专、做强的目标,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诊断、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要结合行业特点,密切跟踪节能市场需求,不断开拓创新,提高节能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能源审计力度,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耗标准体系,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二)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选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设立节能量审核机构库。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成果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依据。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由入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应通过各级公共机构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项目结束后,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