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1〕349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市财政局 陆宪 联系电话:023-67575320
市金融办 程悠 联系电话:023-63895037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办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
附件1:
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市金融办和国资委负责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和上市情况进行认定,并牵头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财政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贴。
第五条 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