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补贴和奖励标准: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对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给予挂牌后费用补贴和上市后财政奖励:
(一)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补贴;
(三)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财政奖励(含挂牌费用补贴)。
第七条 企业挂牌发生费用的范围:
(一)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
(二)券商的相关服务费用;
(三)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时间
第八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申请财政补贴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1);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市金融办或国资委出具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补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或上市,申请费用补贴或财政奖励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贴或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发生费用明细表(附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应的费用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贴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财政局审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后,将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