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1]370号)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常人社函【2011】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是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有关收费项目归并后设立的新的诊疗服务收费项目。
二、“一般诊疗费”是对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障补偿措施,是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应结合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的医保支付比例。
三、各地要结合开展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支付方式改革,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同时,要根据医保基金使用情况,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