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快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
1.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拓宽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2.推行国家有关体育健身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各地全民健身中心健康运营,大力培育以健身科技服务和健身技能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身服务市场主体。
3.扶持建设一批社会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健身项目经营的审批和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属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的,应给予政策优惠。
4.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本计划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共同推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抓好全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领导。
2.各级政府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对计划实施情况负责。要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共同组织落实。
3.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4.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推动本计划落实。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体育协会等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经费投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