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考核通知》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并由考核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对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单位当年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不力,未按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结果发放行政执法证问题突出的,以及对2010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不扎实的,不能认定为优秀等次。
(五)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照规定报省政府,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布、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机关书面要求被考核单位整改,被考核单位应当书面反馈整改情况。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或者移送行政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具体情况报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不履行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职责,导致本地、本系统一年内发生3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考核工作的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考核,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认真研究今年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的新内容、新特点,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案卷、文件、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各省辖市、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及时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全面和实事求是原则,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案卷、文件和材料,又要防止遗漏,为考核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创造条件。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考核通知》和《部门内部责任制通知》的规定。各省辖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和部门内部考核方案,于2011年10月底之前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所(站)的考核工作,并于2011年10月底之前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考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