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理的:
1.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纠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责令限期改正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责令限期改正期过后仍拒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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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一)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责令限期改正期过后逾期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责令限期改正期过后仍拒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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