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促进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县、城市民族区、民族乡(镇)单独设立的少数民族标准化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办好中心城区和县镇少数民族幼儿园(班)。办好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办好民族预科教育,依托民族高校建立省民族教育预科基地,逐步将招生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少数民族。(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民委)
54.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学工作。加大对“双语”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课程教材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省教育厅、民委、新闻出版局、财政厅)
55.全面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和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实施教育援疆项目,积极开展民族教育对口支援。启动实施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发改委、民委、财政厅)
(九)特殊教育。
56.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办好现有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实施国家中西部特教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大力开展随班就读,探索送教上门或采取与外地特教学校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形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受教育机会。加强残疾学生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养,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省教育厅、发改委、省残联)
57.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组织实施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在普通高校试办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创造条件让更多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加大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省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58.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力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所需教师,逐步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加强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体制改革
(十)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59.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0.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自由探索、勇于创新。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完善并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应用型本科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合作培养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育教学新模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61.推行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帮助、优异学生培养选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2.改革教育质量评价。按照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多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开展教育过程和教学质量监测。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3.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业绩为基础,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十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64.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考试招生专业机构功能,制定教育考试改革方案,抓好改革试点。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省教育厅)
65.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小学、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具体办法和初中升优质高中定校配额制度,逐步加大配额比例,到2015年,各市(地)、县(市、区)配额比例达到70%,有条件的地方要达到95%以上。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加大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具备条件的地方取消中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取消入学年龄限制。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为高等学校招生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逐步建立和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与就学地考生同等的中考政策。(省教育厅)
66.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与形式改革,着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探索构建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衔接、与高校选拔人才相适应的综合评价体系。(省教育厅)
67.扩大高水平本科大学自主招生的比例;扩大示范性高职学院自主招生的范围和比例,逐步实行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开放性入学,由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渠道,建立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试升入高等学校的制度。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对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学生,实施推荐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或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改革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办法,实行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重点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