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68.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省总工会)
69.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70.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71.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探索建立高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2.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73.加强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4.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落实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省教育厅)
75.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运行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三)办学体制改革。
76.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合作办学、集团化办学,开展优秀校长或管理团队管理多所学校的改革试验,提高办学水平。(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7.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扶持、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稳步发展选择性、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有序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办研究生教育,扶持民办本科院校建立科研平台,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民政厅)
78.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民办学校。(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9.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清理并纠正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歧视性政策,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制度。(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民政厅)
80.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创新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有关机构来黑龙江合作办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信贷支持,投放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厅、财政厅、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外办)
81.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厅)
82.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督导评估和财务监管。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行监事制度。(省教育厅、发改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
83.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办学。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机制。(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管理体制改革。
84.健全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5.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安排教育投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各项基本标准;以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86.加强市(地)、县(市、区)政府对教育的统筹。建立和完善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统筹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布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办好所属高等学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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