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严格教师资质,试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健全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探索建立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3.制定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办法,制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核定标准,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加强中小学编制动态管理,科学分配和使用编制。(省教育厅、编办、财政厅)
104.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教师聘用和考评方式,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任教,按规定落实有关代偿政策。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5.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系列,评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取消职务评聘终身制,逐步提高农村高级教师比例。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促进校长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推行校长职级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6.提高教师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政策,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总工会)
107.加大政策倾斜力度,设立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对农村住房困难教师实施专项扶持,在泥草房改造中予以倾斜。进一步提高班主任和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提高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待遇。继续实行县域优秀教育人才奖励政策,落实好农村教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保障经费投入。
108.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012年达到占GDP4%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核定的我省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争取高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强化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确保足额入库,专项足额用于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发改委、审计厅)
109.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研究室)
110.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监管局)
111.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非“普九”期间债务,防止发生新的债务。(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监管局)
112.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要求,统筹使用职业教育培训资金。在示范性学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探索政府、部门、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物价监管局)
113.加大各级政府教育投入,组织实施好教育重大项目建设和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努力化解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债务。(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审计厅)
114.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民族教育投入。(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民委)
115.进一步健全政府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健全研究生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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