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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116.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

  117.探索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继续试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探索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完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全程审计;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进一步完善学校贷款监控制度,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审计厅)

  118.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

  119.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监管局)

  120.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物价监管局)

  (十八)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121.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全省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建设。重点加强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加快终端设施普及,缩小城乡数字化差距。加快中等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执行国家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促进各类教育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财政厅)

  122.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整合国内外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先进技术,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建立适应各级各类教育需要,覆盖全省的教学资源库;逐步建成人人享有、人人利用、人人贡献的现代化学习平台,为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生课外学习和全民终身学习提供丰富的多媒体学习资源;推动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23.推动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强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开展多媒体教学、远程教学、网络化学习,促进课程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层次整合,形成开放、互动、共享的教育模式,满足学生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学习需求,提升学生信息素养和创新能力。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着力提高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省教育厅)

  124.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基本建成较完备的省级教育基础信息库以及教育质量、学生流动、资源配置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监测分析系统。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推进依法治教。

  125.加强地方教育立法。适时修订《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及有关学前教育、终身教育、校企合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形成与国家法律配套、符合黑龙江实际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

  126.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落实。(省教育厅)

  127.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规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定期开展教育执法专项检查,加大对各类教育违法办学行为查处力度。完善教育纠纷的解决机制,健全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教育申诉等救济制度,维护教育管理秩序。(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128.推动“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完善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加强民主管理,健全校内教师、学生救济制度,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开展普法教育,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不断提高师生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

  129.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推进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对全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深入开展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全面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专职督导队伍和教育督导团建设,完善各级专职督学准入制度。健全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和以督导评估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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