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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五、有关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核准外,由省发改委核准。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各市地(不含哈尔滨市)发改委核准。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和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同市地相同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哈尔滨市享有同省级相同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核准权限;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哈尔滨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属于安全审查范围行业的外资企业新设、增资、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除外)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各市地商务(经合)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宏观调控行业和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享有同市地相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六、有关设立和增资支持政策。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外资审批部门批准,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年检继续采取延长出资期限、保留经营资格等措施,帮扶外商投资企业克服困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出资、出质方式融资,以拥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作价出资等方式进入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

  七、有关外汇管理支持政策。允许企业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事务所验资后,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对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而亟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先行设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将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授权全省各外汇中心支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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