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11〕4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1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形成市(地)主管、县(市)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实行市(地)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市(地)和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
2.实行任务一年一定。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且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其差额部分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使用各自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资金不足时由市(地)级统筹基金适当给予调剂,再有不足时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解决。市(地)级统筹基金调剂办法,由各统筹市(地)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