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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有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仍保留。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县(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县(市)财政部门在每月末将当月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地)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筹地区要单独记录市(地)本级、县(市)各自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地)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地)统筹基金。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市)财政部门全额划转到市(地)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各县(市)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地)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地)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到县(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2.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地)、县(市)两个层次分别确定或调整。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地)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市)财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进度情况,将资金据实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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