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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4.各地自今年起,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提取并上解调剂金。其中,已实行市级统筹的市(地),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7%提取并上解省级调剂金;暂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市(地)及所辖县(市),按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调剂使用基金,其中7%由市(地)级统一上解作为省级调剂金,其余3%作为市(地)调剂金。当市(地)基金入不敷出时,按《办法》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产生缺口的市(地)、县(市)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省级调剂金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按《办法》执行。

  (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统筹地区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并报市(地)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规定的内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要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失业保险上线运行,确保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落实工作,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服务体系和工作机构。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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