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4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黑龙江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酒类质量安全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省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和记录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1.严格酒类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完善酒类生产许可相关规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严厉查处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2.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