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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酒类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质监、卫生、工商、公安、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落实企业责任。强化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的信用档案,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强化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建设。

  (三)完善保障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从严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新扩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检查、审核和行业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鼓励酒类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强化酒类市场运行监测和酒类进口统计分析。

  (四)加大惩处震慑力度。各级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提高调查取证和刑事立案效率,严厉追究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犯罪案件省公安厅要挂牌督办。各地要细化完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投诉赔偿监督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地、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还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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