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指挥系统的领导下,紧密配合,各负其责,积极开展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调查、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工作。
1.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认真开展对新开工的民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的现场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新的隐患点,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防治责任,并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进行动态监测。新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上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灾害隐患点和重点防范区段要做到早安排、早布置、早准备。
各区市县政府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点),并予以公告。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于市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区市县要组织责任单位会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防灾预案。
2.开展群测群防,加强监测预报。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灾前避让,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同时,要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点多线长的特点,广泛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积极投入到防灾救灾工作中。各级政府应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发放防灾和避险明白卡,告知地质灾害险情,制定地质灾害避险措施,畅通和扩大险情信息渠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新掌握和已经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两卡”发放进行补充。各区市县要建立群测群防网络,落实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监测责任人,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趋势,捕捉灾害发生的前兆信息,及时作出预警预报。
对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应设置监测点,及时预报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落实监测和预防工作。要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际,制定工作制度,做好监测记录和总结,并随时与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保持联系,走群专结合防治路线,把监测、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公路管理单位进行调查,并做好预警、监测、警示和防范工作;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铁路主管部门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和防范工作;各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和防范工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河流及重要水利设施的监测和防范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测和防范工作;其他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所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范工作。
3.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与市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 229号)要求,积极开展和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要认真进行分析预测,并通过电视、广播等天气预报节目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指导防灾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人员要注意收看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及时组织做好重点隐患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进一步完善排查和汛期值班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市、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组成排查小组,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汛期前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山区要重点排查有潜在重大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削坡平基形成的高陡边坡;矿区要重点排查采空区、尾矿坝、废渣堆场、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公路沿线要重点排查可能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不稳定斜坡、孤立石;旅游景点要重点排查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栈道。发现险情,要立即上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组成应急分队赶赴现场,需要应急处理的,按照《大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在出现地质灾害重大险情及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达到5级(即预警级)时,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平时要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发生险情,立即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82827920、82829767)。
5.加强管理,严防因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和废石场检查,严防因不合理堆放或库坝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地质灾害。地下开采矿山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科学开采,防止不当开采引起地表塌陷或地面沉降。对经调查确认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废弃矿山,要设立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尽快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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