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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五、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创新
  (一)扎实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壮大实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参与改造、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将其打造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的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纳入“以钱养事”的范围。维护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留存资产,由区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不断增强市区供销联合社功能。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切实做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建设职责明确、指导有力、运转协调的组织指导体系;要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要强化自身及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认真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建立和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监督所属企业依法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建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目标责任和工作措施到位。把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为农服务综合服务体系纳入农村经济工作全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已经明确适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街、场)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协会申报国家、省、市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和参与农业技术研发推广项目。对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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