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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七、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通过在醒目位置公布、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材料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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