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201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推进葬俗葬礼改革,加强我市公墓及骨灰存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整合现有殡葬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及数量,严格限制经营性公墓发展,重点发展公益性公墓;严格公墓建设标准、严格殡葬行业管理、严格实施检查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积极推进生态化安葬方式,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形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管理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坚持有保有压、有放有收的思路,加速构建市级公益性墓地、区级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城市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区“四轮齐驱”的公益性公墓体系,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气,实现殡葬文明和进步,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一)严格限制发展经营性公墓。“十二五”时期,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核新增经营性公墓,严格控制各类合法经营性公墓扩大用地范围,分类处理、规范管理事实性经营性墓地。
(二)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重点建设一批公益性生态公墓。市级在江南、江北各选点1处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各选点1处建设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现有经营性公墓内要按照规划控制和编制要求,建设公益性墓区,使公益性安葬设施比例达到国家示范标准。
(三)全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全市农村按照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以街(乡、镇)或者中心村为单位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生态化建设或者改造。与迁村腾地同步,有计划、有理有节地迁移老坟墓。
三、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