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规划控制。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公墓设施建设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要科学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严格控制公墓规模,发展少占土地公墓,加快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大力推广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型安葬形式,鼓励倡导深埋等不保留骨灰方式,保护好城市风景、森林和人居等生态环境。从2011年起,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点,必须控制在武汉绕城高速线以外,武汉绕城高速线以内,一律不得新建公墓。已有的公墓应当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因城市建设涉及迁移农村坟墓的,应当以区或者街(乡、镇)为单位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各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新农村建设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镇、一般镇、重点中心村、一般中心村为单位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要充分考虑所选场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瘠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布局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不改变其集体土地性质,用地规模按照覆盖村人口数量及死亡率和使用年限(50年)确定。
(二)推进生态化建设。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生态化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好墓区绿化、道路、祭奠场所、排水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统一墓位间距,统一墓碑规格、式样和朝向。在不破坏山体、不大兴土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环境进行有效地利用和保护,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凡新建设的公墓,以生态葬式为主,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存放和骨灰墙(格)等安葬设施,确保绿地率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75%以上。公墓内生态资源和环境应当得到妥善保护,做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禁止使用水泥等铺盖墓穴以外的墓道、地面。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一般以树为标志,骨灰深埋0.6米以下,地表无坟头,一树一墓,也可一树多墓;墓碑原则上采用卧式,单、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2平方米,墓碑卧置的倾斜角度不超过30度;立体安葬设施,应当可以并排存放2个骨灰盒。
(三)规范审批管理。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制订方案,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街(乡、镇)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出方案,区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的,应当报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报区民政局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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