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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没有报批且有一定规模又确实需要申报经营性公墓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照顾事实、服务经济建设、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分类处理的原则,加强指导,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墓穴占地面积,提高绿化率,完善报批手续,申报材料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要求申报。
  (四)严格行业监管
  1.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配合搬迁坟墓。
  2.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获得批准正在或者将要建设的公墓,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符合环境评价要求的,报省民政厅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清理公墓违规行为。着力对现有的各类公墓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各公墓单位按照国家示范标准和建设生态、环保、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确立建设生态绿色公墓的科学发展方向,建设各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公墓。对一些影响城市风貌的公墓,要加强监管,停止建设,封闭管理,指导其搞好绿化和环境修复工作;对个别已无发展空间、墓穴容量饱和的公墓,要停止开发,转入日常护墓管理;要严格控制各类合法公墓扩大用地,准确界定公墓范围,建立界桩,划出界线,在墓区进出口等重要场所竖立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在2011年底之前,对现有公墓进行全面清理,有合法手续的,划定范围:无合法手续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建设要求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报批等有关手续。
  4.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检查,并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问题。全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民政、工商局公布的《武汉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宣传力度,让市民知晓安葬时应当签署合同,维护合法权益,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
  (五)宣传殡葬改革。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礼仪,倡导厚养薄葬,遏制旧俗陋习,树立文明新风。要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机制,使广大群众接受、了解国家的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推广殡葬改革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公示殡葬改革的措施、方法和要求,形成社会关心、群众支持的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保证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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