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渝办发〔2011〕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精神,为加快“森林重庆”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我市生态安全和三峡水库正常运营,扎实做好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天保二期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天保二期工程的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新增森林面积362万亩,森林蓄积0.38亿立方米,增加森林碳汇0.15亿吨,为全市国有林区提供固定及灵活就业岗位1025个。
(二)主要任务。2011―2015年,在我市实施天然林保护一期工程范围内: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加强公益林建设;强化森林管护,管护森林面积4311万亩;加强森林经营,抚育国有中幼林103万亩;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接近或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二、落实天保二期工程的主要政策
(一)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集体林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同标准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对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每亩每年10元。对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3元;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亩每年7元(分担比例为:“一圈”地区,市财政30%、区县级财政70%;“两翼”地区,市财政70%、区县级财政30%)。对属于商品性经营的经济林、竹林和暂未形成森林的无林地、疏林地不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二)完善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对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负担的在职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享受有关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市里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社会平均工资、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职工人数、实际缴费的变化情况,对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