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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三)完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对森林警察工作经费给予补助。市里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森林警察实际支出情况,对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四)继续实行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助政策。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安排生态公益林建设,我市优先安排到长江两岸绿化涉及区县(自治县)实施,人工造林每亩补助3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70元。

  (五)增加森林培育经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国有中幼林抚育每亩补助120元。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实施中幼林抚育项目,达到提高森林质量和增加国有林业实施单位代管人员再就业岗位的双重成效。市里根据项目执行成效,对中幼林抚育年度任务实行动态管理。

  (六)继续实施森林管护补助政策。对国有林,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管护费每亩每年5元。对集体林区地方公益林,中央财政管护补助费每亩每年3元。将集体林区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进行统筹使用,按每亩每年2元的标准提取集中管护费,其余用于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

  三、加强对天保二期工程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是工程实施的主体,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年度计划全面完成天保工程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任务,确保项目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市里将继续对天保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和一次性安置人员信访维稳工作的考核、奖惩。

  (二)强化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林业、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齐心协力抓好天保二期工程建设。林业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抓好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林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筹措,及时拨付,强化管理,确保使用效益。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职工及代管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转岗职工和林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国土房管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抓好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加强林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制,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保持在控制指标以内,确保无重特大森林资源案件发生。积极推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竣工验收制。要科学编制市、区县级实施方案,落实工程任务、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区县级实施方案经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评审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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