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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1〕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意见》(武政〔2011〕44号)精神,为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加快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业在资本特区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在资本特区新设、引进金融或者融资租赁公司
  对已经落户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其在资本特区拓展业务,做大做强。支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来资本特区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我市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资本特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符合出资人资质要求的法人提出申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报材料资料齐全并具有时效的,商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者审核上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营造融资租赁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促进资本特区乃至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意义,通过项目对接会、媒体沟通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优势,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应当就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等提出申请。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要及时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抵押登记服务。
  (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等业务,应当登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系统,就有关标的物权属的登记公示状况进行查询。
  (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系统登记公示的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置。依照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的约定,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已办理了租赁物权属状态登记公示后,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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