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原则上要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资产售价、回租价或者回购价。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定价确定价格。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相关费用给予优惠。
三、支持融资性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
(一)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性服务,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
(三)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资本特区内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鼓励科技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发展资产轻量化生产经营方式。支持负债率高的科技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回购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一)奖励和补贴。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