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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0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依法坚决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上海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要求。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由各区县政府对辖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积极推行长效监管措施,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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